成立行政审批局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向深处用力 汪朝晖-凯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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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行政审批局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向深处用力
汪朝晖
浏览次数:1835   信息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3-19 15:32

行政审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我市的行政审批改革虽然在持续推进中,但是距离先进地区还有较大差距。随着行政审批改革向深水区不断迈进,体制性障碍和机制性瓶颈表现的愈发明显。以东至县为例,行政审批事项进驻中心416项,进驻率为80%;实际有办件项目的事项仅有176项,占已进驻事项的34%,存在“名进实不进”现象。对已进驻大厅窗口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仅少数单位授权到位,大部分审核权仍在部门内部,大厅窗口仅为受理、送达,中间审核、审批环节仍在部门。部分涉企审批事项仍分散在各有关部门,企业办事仍需多头跑、来回跑,无形中增加办事的环节。多数部门虽然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安排了工作人员,但是行政审批工作开展依然沿袭固有的工作模式。同时,因相关部门联动监管不到位和行政审批事项责任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对窗口人员、具体项目进展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监管,阻碍了行政审批改革的深入推进。

推进行政审批改革进程中要敢于直面问题,敢于迎难而上,敢于创新突破。而成立行政审批局,将有效破解上述问题,使政府管理适应群众需求,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一、成立行政审批局是破解政务服务中心存在的“两头跑”、“体外循环”和“收发室”等问题的根本措施。成立行政审批局是将各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职能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将原来各部门从事审批的人员,一同转入审批局。真正赋予行政审批局行使审批权的主体地位,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实实在在的办事场所。

二、成立行政审批局是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的重要手段。将各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局后,由于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划归一个部门办理,打破了部门之间的界限,因此可以将相同、相近、相似的事项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一表申请”,部门“资料共享、一章审批”即可生效。同时,行政审批局即是行政审批的具体实施部门,也是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部门,这样对于审批内部流转环节也可以进行有效管控,从而保证实际简化的效果。

三、成立行政审批局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行政审批改革的核心目的,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于能够交由市场决定的事项,通过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方式,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对于需要政府管理的事务,通过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将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权统一划转行政审批局后,可以让原职能部门将主要精力集中到完善和创新宏观调控、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上来,从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综上,可以看出组建行政审批局是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需要,更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的现实需要。由此,建议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市级层面先行设立行政审批局,进而向县区推动行政审批局建设,不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一是深入摸底调查,精准掌握审批环节。建议行政审批局筹建工作初期,筹备组可以按照市场准入、投资建设、社会事务、农业事务四个领域,对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摸底,摸清每个事项的审批依据、申报材料、现场勘验、专家论证、业务系统、证照模版、专项规划、公示公告、申请文书、办件数量、限制性规定等,并提出划转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编制新的审批流程、服务指南和全链条审批标准。

二是科学研究谋划,合理划转审批事项。在划转审批事项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每个审批事项的办理特点和划转合理性,坚持最大限度划转审批事项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比如涉及国家或企业秘密、职业资格类核发这一类的事项就不宜划转。

三是理清审管职责,科学界定审管权限。为确保行政审批与日常监管实现无缝对接,理顺职责分工。编制部门应借此次机构改革之机,重新修订完善部门“三定”方案,调整部门的权责清单,审批局行使审批职能,行政主管部门则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研究谋划、加强服务和监督检查上来。对于划转到审批局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提高群众知晓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在制定联络会商、业务协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下工夫。建立联络会商制度,对于涉及的检测鉴定、并联审批、联合验收及行政复议等事项,审批局与监管部门要进行会商确定。实行业务协同制度,对技术要求较高的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等事项,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审批局及监管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分工,对因工作失误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四是全盘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工作开展。行政审批局建立、运行等工作目前处于探索阶段,在建立行政审批局的过程中,要将“先行先试”和“统筹考量”相结合。比如,在人事安排上,行政审批局的成立,会抽调职能部门的“精锐部队”,所以在筹建时,要注意在制度设计上为这些人员预留上升空间、畅通晋升渠道,使他们不仅成为改革的践行者,也应成为创新的受益者。同时,还要对相对集中哪些行政许可权,集中到什么程度进行探索。行政许可权的集中不是片面追求大而全的绝对集中,专业性较强且法律有明确规定许可权行使主体的审批事项,不宜简单地集中并转到一个部门。从先行地区的经验来看,建立行政审批局的过程有的是小步慢走,完善一项集中一项,有的是一步到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要在预估风险、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开展,应以稳定有序为前提,慎重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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