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届3次]构建诚信招商体系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提案者:余玮-凯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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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届3次]构建诚信招商体系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提案者:余玮
浏览次数:1319   信息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6-24 10:18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靠什么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人才,技术,资金,都很重要,但关键是要靠一个能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提高企业经营的安全系数、减少投资风险、降低经济运行成本、增加投资者信心和规范政府职能、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调研访谈和对我市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凸显出来的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判,以期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一、我市近几年行政案件受理情况

近几年来,随着池州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案件的收案数呈井喷式增长,行政案件增幅尤为明显。2016、2017、2018我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分别为    491件、599件、773件,增长较快。截止到2019年12月1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数为623件、铜陵市391件、黄山市370件、马鞍山市683件、淮北市692件、淮南市716件。从人口数量看,我市行政案件受理数量与其他地市不成正比,案件数明显高于周边地市。近两年,招商落户企业与政府之间在投资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屡屡发生纠纷,现落户企业将政府列为被告的案件,也已经陆续产生。     

二、我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营商环境明显好转、法治化程度不断提升,但距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互利共赢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招商投资协议约定不明,各算各的帐,互相扯皮,导致纠纷产生。如申请人某管理委员会与被申请人某实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某管理委员会返还土地开发成本及奖励款产生纠纷,双方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对土地开发成本的计算均未作明确具体详细的约定,管委会认为应该按照可出让面积为依据计算开发成本,企业认为应按包括公共道路在内的全部面积计算开发成本,导致双方在土地开发成本及奖励款的计算、分配中各算各的帐,诉向池州市仲裁委并直至法院。纠纷发生过程中,因土地开发欠付多家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多次组织施工人员催讨上访,也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招商投资协议中政府“乱承诺”,导致行政允诺不能兑现,产生连锁反应。如安徽某电子企业诉我市某管委会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双方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某管委会必须确保将几百亩土地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完成挂牌手续并将土地交付给某电子企业,并约定若因挂牌等原因不能按期交付,某管委会赔偿前期投入的损失。项目协议签订后,由于土地招标挂牌拍卖必须完成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交付,最终某管委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直接导致了企业生产经营受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招商项目以失败告终,且引发了材料商、劳务工资、资金占用等系列连锁纠纷,目前该电子企业及因项目注册的关联企业在我市两级法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劳务合同等诉讼执行案件共达42件。

(三)招商投资协议履行过程中不规范、不严谨、不合法,且矛盾产生初期不能及时有效化解,导致矛盾升级,日益尖锐。如池州某置业公司诉池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允诺职责、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某公司认为双方2004年签订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后,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工程施工并已经交付使用,而政府却未按照行政允诺的约定补偿某公司投入等值配置土地,并将协议约定的配置土地以招拍挂形式公开对外转让;并认为政府以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同时认为政府在后期纠纷协调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不拍板,导致纠纷层层升级。

(四)招商定位不精准,导致企业落户后不能适应达到市场需求,招商承诺无法兑现。如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池州市人民政府、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行政诉讼一案,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招商企业与市政府授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了自行车服务协议,约定其在五年内享有池州市范围内从事池州便民自行车服务系统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公司出资建设站点、购买自行车、制作后台系统并招用用工人员后,政府却未按规定落实政策且未及时补助经费。随着市场需求和科技进步,公共便民自行车使用率低,运营难以为继,社会效益不能发挥,不宜继续运营,也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而市场开放、价格低廉的哈罗单车开始进驻池州市场。安徽甜橙绿畅公共交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未享受到特许经营带来的政策收益,反而投入巨资为池州便民公共自行车项目作出不懈努力的同时,最后却换来政府的一盆凉水。

(五)行政执法粗暴、选择性执法、不依法执法的情况依法存在。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专业化能力不强,执法不规范、不公正,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有的粗暴执法,执法记录仪只记录别人的态度蛮横,却不记录自身态度蛮横;有的过度执法,滥罚、偷罚,对一些轻微违章本可通过说服教育解决,却按最高项处罚,这种过度执法行为,罚的是钱,凉的却是群众的心,失去的是投资者对我市的信心。

三、对我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市实际,如何强化法治保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议如下: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优化营商环境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持当前良好发展态势的现实需要。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法治工作能力,牢固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意识,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重商、尊商、安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以领导干部敢担当、真本事、硬作风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要规范先行,构建配套《条例》制度体系。要立足于早,着眼于快,及时制订实施《池州市实施lt;优化营商环境条例gt;办法》,维护我市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建立符合高质量营商环境发展方向和改革创新要求的制度体系。凡涉及与简政放权、打造优质营商环境要求不符的、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律清理,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及时清除制度障碍。

三要完善机制,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合力。一是完善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从实际出发,提高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以问题为导向,把广泛听取市场主体的意见作为出台涉企文件的必经程序。二是建立健全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我市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三是完善营商环境监督考评机制。细化实化监督考评指标,让考评真实反映营商环境,让考评切实起到优化营商环境作用。

四要增强能力,切实注重政府法制人才建设。坚持加强政府及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配齐配强法制人员,充分发挥好法制人员在重大决策事项、招商引资协议合法性审查作用,加强对政策实施的法律风险预判,在改革创新与风险可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为打造优质营商环境提供广视角、高水准、有价值的法律参考依据。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实现行政执法人员水平和素质显著提升。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为重点内容开展培训,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成绩档案管理体系,全面推进我市行政执法培训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多角度、全方位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及时、优质的法律服务。

五要科学考评,加大破坏营商环境问责力度。一是将优化营商环境纳入干部考核标准。将改善营商环境作为工作实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体系;要加强领导干部任职前相关工作考察、考核,使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能力强、见实效的干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得到提拔使用,推动共同打造崇尚法治、优商重商的工作氛围。二是畅通投诉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做法,及时为在池企业和广大市民提供举报投诉、办事咨询、信息查询等网络问政及政务服务,及时反馈结果。三是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严肃问责。把查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和专项整治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惩治腐败问题结合起来,对查实的问题坚决纠正、问责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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