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合理开发长江岸线资源 刘汉文-凯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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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合理开发长江岸线资源
刘汉文
浏览次数:1297   信息来源:市政协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1-18 15:44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抓好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是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市政府突出长江岸线资源的稀缺性,注重发挥其经济属性、社会属性和生态属性,编制了《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开发总体规划》《池州市港口总体规划》,实施“从严治岸”,全市162公里长江岸线的保护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岸线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岸线及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需要加强。我市生态本底好,但沿江与腹地的生态廊道、多条河流绿化带等生态环境遭到侵蚀。部分岸线地势低洼,历史上围湖造田影响,导致湖泊蓄水容量减小,容易内涝;沿岸工业及生活“三废”污染排放量大,处理或处置能力不足,环境风险较大;生产活动对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较严重,长江刀鲚、淡水豚保护区需要有效管理;沿江腹地基本农田区农业面源污染日益加重。

(二)沿江岸线开发利用效率低。沿江岸线开发多为粗放式利用,深水浅用,长占短用;很多企业临江建设,对岸线多占少用或占而不用现象突出,岸线节约集约利用程度较低;没有统筹发展,开发建设不均衡。长江沿线规模小、产能低、效益差、同质化、能耗高的工业企业分布较多,优良的岸线资源利用效率较低。

(三)沿江岸线开发缺少规划引导。长江岸线规划与港口、国土、城镇、旅游等规划衔接不充分。岸线利用大多沿江岸呈线状发展,与腹地开发建设缺少联动,未能有效支撑城镇及产业园的发展。部分企业厂区贴近岸线建设,未给后方陆域产业发展留下建设港口的空间,极大制约了岸线资源价值的发挥。港口堆场用地圈而未建,用地闲置。岸线利用以生产岸线为主,对生活岸线的开发利用预留不足,部分工业码头、砂场堆场仓库侵占城镇生活区岸线,阻断城市沿江景观、生活界面,与城镇的规划目标不协调。沿江饮水取水口多达13处,占用岸线9.1公里,浪费岸线资源。工业及灌溉取水口27处,私自设置的沿江取水口数量众多。

(四)沿江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优良岸线的陆域集散条件较差,缺乏沿江运输通道,未能很好地综合规划,限制了优良岸线的开发。如香口、乌沙等一些优良岸线,其区域交通便捷,但港口场地集散疏运道路建设不够完善,难以及时开发利用,涉水涉岸设施整治和岸线优化整合迫在眉睫。

二、岸线保护利用的建议

(一)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坚持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利用,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兼顾水源保护、生态保护、防洪安全、旅游建设及城市生活,充分考虑港口岸线与其它岸线的协调发展和综合利用,确保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保护长江淡水资源,对在用岸线资源有步骤地优化整合,对秋浦河、青通河、九华河、黄湓河等12条通江河道进行规划整治,实施长江防护林、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构建沿江及腹地生态廊道,优化城镇空间形态。积极参与沿线循环经济、低碳园区和绿色生态示范创建,优化资源配置,引导产业集聚,倡导企业绿色制造和转型升级,抓好岸线整治和规划管控,推动沿岸工业退出水系蓝线,严禁重化工等污染性工业沿江布局。

(二)坚持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全面梳理岸线现状,充分衔接城镇空间、土地、生态红线、主体功能、交通等规划,以国家、省相关上位规划为准,扎实推进“多规合一”,确保岸线及港口规划与其他规划匹配协调,统筹合理利用岸线,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低水平建设和无序竞争,达到岸线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利益最大化。坚持节约集约原则,取消“占而不用”“多占少用”岸线的使用权;鼓励新建、改建公用码头,限建自用码头,引导近岸企业使用港口公用码头或园区公用专业码头,大力发展临港产业,各港区建设中应预留1—2个公用码头岸线。坚持着眼当前、考虑长远,岸线建设项目须选址在靠近各园区的岸线集中连片建设,充分利用已开发使用岸线部分,腹地区域未建设部分岸线原则上不予开发利用,为未来预留发展空间。实行岸线开发与腹地建设配套,避免岸线利用设施沿江平行布局,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

(三)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岸线资源是稀缺性战略资源,应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一、二级岸线一般作为大中型泊位和产业配套港区进行规划建设,积极利用三级岸线,可作为城市生活和生态以及预留发展岸线等。适时调整“深水浅用”项目和对陆域带动作用小的贴岸项目布局。对深水区的趸船、千吨级及以下码头泊位,加强引导,针对具体情况,适时进行改造、迁移或整合,将部分小吨位码头改造成万吨级以上码头。

(四)强化政策管控。一是强化准入控制。在岸段准入控制方面,明确岸线使用的准入门槛,严把岸线使用的合法性审查和可行性评估,长江主江一级岸线,原则上不准建设5000吨级以下泊位,尚未开发的一级岸线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码头的准入控制方面,按照岸线等级逐级设置码头吞吐能力要求。二是严格审查岸线资源使用的申报条件。三是严格控制码头能力过度超前的岸线审批,防止港口重复建设和岸线资源浪费。项目所在地港口已有同类功能码头的岸线申请,必须论证利用现有码头的可能性。四是强化岸线有偿使用,实行岸线使用权竞争拍卖机制,同时通过提高岸线后方土地出让费标准的方式,重点对岸线500米范围内的土地采取差别化的出让费制度。五是加快制定岸线管理实施办法,建立责、权明晰的岸线管理制度。其中,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岸线或擅自改变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限期无偿收回被占用岸线;对依法批准,但不是必须利用岸线的项目,通过置换的方式将项目转移到陆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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